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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纪律必修课 | 纪律常识(16-30)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7日  来源:《共产党员纪律必修课》 阅读465次

纪律常识(16-30)

  16.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注意: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可能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开除党籍。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7.关于计算经济损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注意: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多种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间接经济损失是量纪时考虑的情节,一般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18.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上述处理。
  注意:“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部门、单位。
  
  19.党员违纪一定要给党纪处分吗?
  对于违纪的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处分。可以免予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注意: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但同时,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情形或者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20.党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前要先给予党纪处分吗?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即党员涉嫌犯罪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应当对已经查明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体现党纪的严肃性。
  注意:这类案件并不一定由党组织先行受理,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但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前,党组织可以依照这两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个别特殊、疑难、复杂案件,一时难以定性量纪处分的,也可以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21.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必须要处分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要结合案情掌握,看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否达到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注意:如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但有减轻情节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组织处理。
  
  22.党员犯罪的一律开除党籍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注意: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3.党员有交通违法行为要受党纪处分吗?
  交通违法行为有的是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有的则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或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都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即使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也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交通违法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要根据具体情况,涉嫌犯罪的或者违法行为严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注意: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24.党员违反单位内部规章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注意:认真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一个职工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员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党的形象的,则应当视情节轻重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5.司法机关改判后党纪处分必须改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系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空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注意:如果司法机关改判后足以影响原党纪处分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如果不影响原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维持原处分决定。
  
  2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必须撤销一切职务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系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注意: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7.违纪后下落不明或死亡的党员怎么办?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如果仅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找到涉嫌违纪党员的,不能认定为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注意:对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28.主动交代与坦白有何区别?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所谓“坦白”,是指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所谓“如实”,是指既不缩小也不扩大,实事求是地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注意: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29.什么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注意: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同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30.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采用哪些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通报”,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批讯,责令其作出正式的书面检查并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上述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发挥警示作用。
  “诫勉”,是指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采用谈话或者书面的形式给予训诫和纠正。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是指对失职失责党的领导干部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
  “纪律处分”,是指对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合并使用”,是指对同一问责对象,采取两种以上问责方式进行问责。问责方式的功能在于惩治失职失责行为,发挥教育警示作用。当采取一种问责方式不足以达到上述目的时,可以合并使用两种以上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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