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学生资助管理行为,确保资助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关于湖北省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按时注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专科生。获得学校资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条校级学生资助项目个人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校纪委、教学教务处、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校级资助评审活动的组织、汇总、上报、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院系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高职资助项目包括:
(一)学校奖学金:鼓励学生在各领域取得成就,激励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
(二)优秀学生表彰: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竞赛,学校将依据其实际表现,予以相应的表彰与奖励。
(三)校级助学金: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补充,根据我校学生情况,用于资助突发严重困难且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四)实习风险防范:就业办为全体大三外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勤工助学:学校为学生提供进行有偿劳动的机会,通过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服务性工作,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资助育人项目:包括辅导员家庭走访,感恩教育、就业指导等培训活动。
(六)资助育人项目:包括辅导员家庭走访,感恩教育、就业指导等培训活动。
第七条实习风险防范工作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其依照经校领导批准的年度方案进行购买。
第八条学校奖助学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500元/年;“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元/年;“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年。
(二)优秀学生表彰
“三好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元/年,具体评选人数由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报校领导审批决定。
“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标准为1000元/年,具体评选人数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具体情况报校领导审批决定。
(三)校级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1000元。资助方式根据情况分为物质资助和资金资助。
第九条所有项目申请人须满足总则既定的基本条件,勤工助学项目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用人方案,奖助学金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学校奖学金
1.大二、大三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
2.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等行为;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选修课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4.大三申请者须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学计划另有安排的除外);
5.一等奖学金上学年所有必修课平均分成绩88以上;二等奖学金上学年必修课平均分成绩85以上;三等奖学金上学年必修课平均分成绩80分以上。
6.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将不再具备参评学校奖学金的资格。
(二)三好学生
1.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等行为;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选修课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考试课程总评在年级排名前列,平均分成绩80分(含)以上;
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专业类比赛、教科研等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表彰等。
(三)优秀学生干部
1.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等行为;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选修课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在院系、校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四)校级助学金
所有申请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审核程序。助学金的发放将优先考虑学习成绩合格且表现良好的学生,确保资助资金能够真正帮助到需要帮助的学生。
1.有以下情况的,可优先享受助学金:
(1)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住院,所需治疗费用超出家庭支付能力的;
(2)学生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突然病故或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困难的;
(3)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补助: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平时有抽烟、酗酒、频换手机等不良习惯及铺张浪费行为的;
(4)休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资助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个人申请每年4月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名额分配每年5月初,学生工作处根据文件精神,初步分配名额。
(三)院系评选小组汇总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获得校级资助候选人名单,将名单上报至学生工作处。
(四)复核审查学生工作处组织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资助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定期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湖北体育职业学院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