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按时注册、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各项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用工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提议酬金标准,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酬金可上下浮动20%)。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学生,有合适岗位的,调换岗位;无合适岗位,则不再聘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一般性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须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并学有所长的学生参加。
第七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持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各用工部门应聘;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家庭经济情况综合考虑后,择优录用,并将录用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日常管理由用工部门负责,学生工作处会同用工部门每学期进行考核。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要求包括:
(一)学生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二)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劳动付出,获得报酬后资助完成个人学业的一种保障性工作。勤工助学工作不得荒废学业,影响学习;
(三)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尽量与学生专业学习、专业技能和创新创造相结合;
(四)学校的用工部门、所属学院应积极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创造条件,同时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学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每年根据勤工助学实际需要设置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天)或几次(天)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固定岗位的设立,原则上每学年申报一次。各用工部门须向学生工作处进行申报,申报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设置用工岗位。学生工作处根据上年度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和学校实际需要,确定下一年度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资助标准,上报校领导审定通过后,下达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中途增加岗位数量,需另行报告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临时岗位的设置视工作需要而定。临时岗位由学校用工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规定流程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让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酬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从校级学生资助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岗位性质设置,酬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500元。
第十六条临时岗位按次数计酬,酬金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七条用工部门因工作量加大或减少等原因需更改勤工助学报酬的,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用工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发放,由学生工作处每月统一申报,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各用工部门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违反规定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缴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处和用工部门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认真考核,对违反规定、劳动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扣除劳动报酬或建议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工作处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因特殊原因不能上岗的,应当提前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半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