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体育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来源:湖北体育职业学院 阅读6228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规范教学工作,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保证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等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教学工作规程
第三条教师的根本任务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应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教育理念,不断学习和加强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严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该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专业能力;教师应该认真学习高职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教师的基本要求
教师必须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教师应该热爱学生,善待学生,对学生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和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不断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五条教师的基本职责
(一)教师必须服从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各项教学活动。
(二)教师必须积极主动参与专业与课程建设,负责和参与编制专业和课程建设规划(包括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并予以具体有效实施。
(三)教师必须负责或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所任课程的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的编写(或修改),并积极参加各种教材、讲义、辅导材料编写;推荐符合所任课程标准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讲义和辅助教材;完成所任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和教学文件的归档。
(四)教师要依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院校历填写《授课计划》(一式两份),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师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将填写好的《授课计划》(电子档)送交教研室初审,开学第二周教研室汇总审核本教研室的《授课计划》后,提交系审定。经系审定后的《授课计划》,其纸质档案一份系备存,一份教师保存;各系汇总本系的《授课计划》电子档案后提交教学教务处备案。
同一年级、同一层次、同一课程的不同教师之间可以讨论拟定《授课计划》,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同一教师担任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同一门课程,须制定不同的《授课计划》。教学过程必须以《授课计划》为依据,保证教学任务的全部完成。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增加或删减教学内容,因病因事耽误的课程,必须利用课余时间补上。
第六条备课
备课是讲课的起始环节,更是教师力求取得最佳课堂效果的先决条件。教师在进行教学活动前,要做好备课工作。教师备课要求做到:
(一)备课时要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掌握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及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二)备课时要研究课情。全面领会课程标准、考试大纲,熟悉教材内容,正确处理好教材中的重点、难点与关键问题,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三)备课时要研究学情。要面向全体学生,照顾个别差异,增强教学的针对性。要以学生为教学活动主体,预测学生可能的思维活动和问题,设计教学思路,并设计相应的对策。要突出教学重点,分散教学难点;要重视学法的研究设计,使学生不但“学会”而且“会学”,培养能力,发展智力。
(四)备课时要研究教情。根据教学内容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与方法,使之适应教材、适应教师和适应学生,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调动学生思维和提高学生素质。
(五)备课时要认真撰写好教案。教师要在充分研究课情、学情和教情的基础上,力求教学内容饱满,注重新知识的传授和学生技能的培养。教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课题(本节课名称);(2)教学目的(或教学要求、教学目标,即教学任务);(3)课型(教授新内容,习题课);(4)学时(几个学时);(5)教情分析(教材内容分析、学习者特征分析等);(6)教学重点(必须解决的关键性内容);(7)教学难点(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难点);(8)教学方法(适合的教学方法);(9)教学过程(或课堂结构,教学内容与相应的步骤和方法);(10)板书设计(黑板上书写的内容与布置);(11)教具使用(辅助教学手段与运用);(12)教学支持(多媒体课件,网络资源,视音频等);(13)作业练习(布置的课堂与课后的作业);(14)自习提示(预习与复习的要点与要求);(15)评价反思(评价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教师还应根据教学心得、学生反馈意见及学科最新知识,及时修改和调整教学内容。
(六)课前准备。在备课时,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教学内容的需要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认真做好课件、教学模型、挂图、教具等演示的准备工作。
(七)作业准备。教师要精心挑选难度适宜的作业。要遵循由简到难、循序渐进、知识与技能训练结合的原则,分层次布置作业。
(八)坚持集体备课和说课制度。教师要在自己钻研的基础上,开展讨论,集思广益,共同研究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深度广度和作业布置等。
(九)超前备课、写好教案。要求至少超前二周备课,不得教一节备一节。
第七条授课
(一)课堂教学是学院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环节,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课堂讲授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教授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加强知识形成过程的教学,努力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全面培养学生能力。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反映行业、企业及学科专业发展的动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教师上课应该做到衣着整齐、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教态亲切自然。应该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要清晰流畅。要讲究板书艺术,使用规范汉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防止写错别字。
(三)教师必须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坚守教学岗位,按时上下课。教师上课不能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教师上课时不能抽烟,不能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能坐着讲课(老、弱、病、残、孕除外),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四)教师课堂上应自始至终组织教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改善教学环境,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在认真组织课堂教学的同时,还应填写《学生学习情况记载表》,以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未经批准,不得增减课时、变动教学内容和提前结束课程。
(六)执教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课时,必须事先填写停(调、代)课通知单,经教师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学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停(调、代)课。停(调、代)课手续应该提前一天办好,由教师所在系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停(调、代)课时一般不得超过该课一周的学时,超过一周时,需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凡未经批准而停(调、代)课者,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贯彻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要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注重引导学生树立科学世界观和掌握方法论;要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结合,注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教师要注重因材施教和因学施教。应努力提高教学艺术水平,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根据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校情学情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着力推进工学结合、教学做合一和行动导向等能力培养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九)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和反思。要着重总结教学改革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研究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和各教学环节配合情况,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第八条辅导答疑
(一)教师应适时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时,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差的学生重点辅导。
(二)辅导答疑工作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九条习题课、课堂讨论及作业
(一)习题课、课堂讨论及作业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与技能的重要环节,应该列入《授课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必须配合课堂讲课的要求,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习题课的备课、讲课同理论课一样要求。
(三)任课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课程性质,为学生开列必学的参考资料,要求学生做好读书笔记,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的作业量;要求学生做的作业,教师必须自己做过。
(四)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具体指出作业的错误之处;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抄袭作业的现象要予以批评;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的作业的布置与批改不少于六次,具体数量由各教学单位按课程特点制定;对学生的作业,可采用课堂集体订正,批改等形式,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对批改后发现的普遍问题,应通过课堂集体讲评的形式予以说明。
(五)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研室、系、教学教务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作业批改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反馈教师本人。
第十条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是以技能训练和操作能力培养为主的教学环节或形式,包括新生入学教育与军训、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等。实践教学是使学生加深和巩固对理论的理解,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进行基本操作训练,培养动手能力,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养成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作风的重要过程,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
(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课,应有实践教学课教材。对非单独设课的实践教学课,任课教师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要求,制订实践教学指导书;实践教学指导书应明确每次实践教学的目的、要求、内容及注意事项等。
(三)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应逐步向学生开放,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同时,应该逐步增设一定量的选修实验实训,加强学生实验实训能力。
(四)在进行专项设计、实习、大作业等实践教学时,专业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实践大纲的要求。每个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五)在进行专项设计、实习、大作业等实践教学时,指导教师在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六)确定实践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校内与校外的教学环境、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系提出,报教学教务处核准。
(七)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时,属于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在进行实践教学环节前,指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与生活纪律、防火、防爆、以及人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并按照要求做好劳动保护。
(九)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所在系备查。
(十)在指导校内实践教学环节时
(1)任课教师在指导实践教学环节前,要按照课堂教学的要求,做好备课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
(2)根据实验实训要求,实训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应在课前做好仪器、设备、材料及实训教学内容的准备工作。同时实训教师等要先完成实训内容,并对实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3)任课教师要把实践教学指导书(教材),提前发给实验员和学生,要求学生预习。
(4)实验实训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实验实训中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要做好记录。
(5)实验实训开始时,指导教师除应强调实验实训操作中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确保人身安全。教师应巡视检查,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给予必要指导。
(6)实验实训过程中,尽量增加学生操作的机会,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操作方法,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培养学生正确使用设备,观察、处理数据,分析结果,提高学生撰写实训报告的能力。
(7)实验实训结束时,应要求学生按规定时间提交实验报告或实训报告,并做到叙述扼要、文理通顺、书写整洁、图表整齐;独立完成,不许抄袭。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实验实训报告,全收全改,并记载成绩。
(8)每次实验实训结束,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实验实训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
(9)凡非单独设立课程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和完成实验实训报告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应单独进行考核。
(十一)在指导校外实践教学环节时
(1)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尤其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教师,要求学生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遵守实习指导教师职责,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3)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教师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要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生活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5)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日记或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实习、实训结束一周内将成绩交学生所在系。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征求实习单位及学生对改进实习的意见,提出实习工作建议和综合改进措施,并做好实习总结。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
(一)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标准中确定。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五门。
(二)凡是人才培养方案所列科目的结业或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学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系,由系和教学教务处协同安排。平时考查课程的考查和单元性的测试,原则上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三)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安排两次。第一次安排在期中进行,即校历的第十周至第十二周安排。第二次安排在期末进行,即学期最后两周。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特殊情况,由系申报,教学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安排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应在《授课计划》上注明。所有考试必须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教师不应在上述时间之外,不上报系和教学教务处自行安排考试,不符合本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四)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学教务处记载备案。
(五)命题
(1)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课程标准、考试大纲和学院的教学实际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每门课程考试应命出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两套试卷雷同率不得超过50%),并由教务部门随机抽用。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系主任签字后方能使用。教师在提交试题的同时还应提交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试卷使用审批表、命题分析表。试题要誊写、校对清楚,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卷)库,并由系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标准要求出A、B两套以上试题。
(3)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
(六)教师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统一阅卷,并及时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及试卷交系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系、室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七)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补考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为了防止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困难,所有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要认真听取意见,但是不得应学生或家长的请求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院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八)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凑到及格。
(九)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作业、单元考试)、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该课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十)监考。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系监考安排完成监考任务。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教师监考职责进行监考。考试开始前要明确对学生宣布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考试中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决不能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手下留情”,放纵少数学生弄虚作假。
(十一)缓考。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凭校医院的证明方能办理。考试期间,病情证明的假条除诊断医生签名外,还须经医院院长签字并加盖骑缝章。持校外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还须经校医院复诊确定后方可申请缓考。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各系须按本条规定认真审查。
第三章教学优秀奖励
第十二条教师按照教学工作规程开展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教师取得优异成绩是指为学院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开展的教育教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和在师风师德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全校高度评价的。
第十四条教学优秀奖励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与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后勤保障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导致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以及造成的影响大小,分为三级:严重教学事故(1级)、较大教学事故(2级)和一般教学事故(3级)。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一)、教学管理类(二)、教学保障类(三)等三种类别。
第十九条凡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政治性错误、对生命财产和学院办学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以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事件,均为严重教学事故(1级)。例如:
(一)教学类
(1)各类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或含有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4)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5)任课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20分钟及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教师无故未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7)因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考前泄露考试试题。
(9)主(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1)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或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2)一学期出现二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
(3)教学管理人员非管理不当考前泄露考试试题。
(4)一学期出现二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三)后勤保障类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人数达100人以上。
(2)管理部门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修缮、改造工程,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4)一学期出现二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第二十条凡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错误、对生命财产和学院办学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以及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进程的,均为较大教学事故(2级)。例如:
(一)教学类
(1)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不良后果。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3)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人代课。
(4)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教师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10-20分钟。
(6)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因使用手机影响教学秩序。
(7)任课教师擅自舍弃应上课程内容的1/4以上。
(8)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计划进度相差2周以上,或未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9)教师对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误选、错选,致使学生无法使用,影响教学。
(10)给学生发放、摊派征订计划外的教材或参考书。
(11)监考教师因非不可抗拒原因缺席或迟到超过15分钟;或发现学生考场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12)教师未按教学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或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13)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或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或登载成绩错误,成绩上报管理部门后,更改的成绩达5%以上。
(14)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成绩报送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人次数超过5%;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归档材料。
(15)一个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2篇(含2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6)一学期出现二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类
(1)开课后一周内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2)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不严格执行教学安排(如遗漏先修课程)造成学生学习困难;或擅自调整教学安排。
(4)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因非技术原因,有关人员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
(6)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7)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8)一学期出现二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
(三)后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教学场所值班人员未按时开启教室门锁或未按时开启教学设备,影响正常教学。
(3)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4)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及相关耗材,致使实验实训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设备设施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实训课无法正常进行。
(6)一学期出现二次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一条凡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科学精神和教学规律、对生命财产和学院办学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影响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均为一般教学事故(3级)。例如:
(一)教学类
(1)因非不可抗拒原因,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10分钟以内;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3)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4)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授课计划、学生学习情况记载表和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5)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
(6)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7)教师未按教学要求给学生答疑。
(8)教师遗失学生作业3人次以上。
(9)考试试卷印制、校对出现3处以上错误。
(10)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10分钟以内。
(11)主考、监考人员考试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
(12)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二)教学管理类
(1)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教学安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课表。
(3)学期第2周,按教材种类计算,仍缺少计划内应供教材达10%。
(4)同意教师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后,系未及时报告教学教务处。
(5)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6个月以上。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7)填报教学信息不及时或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三)后勤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二分之一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导致卫生状况很差。
(3)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及耗材等,影响实验实训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设备设施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实训课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中未提及的,但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的其它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教学活动等同于课堂教学要求。
第二十四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责令责任人写出检查、并交教学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限期改正,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停发一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二)较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2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停发3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
(三)重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停发1年的校内岗位津贴,2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核。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到申诉后,按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复核。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教学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教学工作质量的监控与保障
(一)学院建立并实施以“2345”为特征的教学工作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其具体形式为:校系两级教学工作督导,期初、期中和期末三期教学检查,学生、教师、毕业生和社会四方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准备、教学活动、辅导答疑、作业考核和教学反思的五种教学质量监控。
(二)学院各教学与教学管理部门明晰职责、各司其责和沟通协调。教学教务处统筹管理全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学生工作,人事处统筹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后勤保卫处统筹管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利用及教学的后勤保障,各系承担具体的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教学质量的自我监控与提高,教研室(实训室)组织教师开展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
(三)教学工作信息。教学工作信息是及时进行教学质量监控、教学优秀奖励和教学事故认定的主要依据。教学教务处负责建立畅通的教学工作信息收集与反馈,对教学工作信息进行初步认定与处理。全校教职员工都有义务及时真实的向学院提供教学工作信息。学院教学工作信息的主要来源有:
(1)校长信箱及领导调研反映的教学工作信息;
(2)学院领导、各职能部门的教学检查反映出来的教学工作信息;
(3)教学教务处处长电子邮箱接受的教学工作信息;
(4)教学工作督导与学生信息员提供的教学工作信息;
(5)各教学单位教学检查反映出来的教学工作信息;
(6)评教评学反映出来的教学工作信息;
(7)教师参加公开课、教研课、教研教改以及教学技能等活动反映出来的教学工作信息;
(8)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参与技能竞赛等教师所取得成绩反映出来的教学工作信息。
第二十七条教学优秀的认定
教师教学优秀成绩的材料由教学教务处提出,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师教学优秀成绩进行认定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并做出具体的表彰奖励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为有利于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及时有效的认定教学事故,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党办、人事处、教学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主要领导,系领导代表一名,教师代表一名,学生代表一名,共八名成员(单位)组成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鉴于教学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处理的及时性,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的具体人员实行上述部门与代表的成员制,由教学教务处及时从上述成员(单位)中召集组成。教学教务处负责人任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秘书,在组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教学事故认定的依据是本办法、《教学专项工作表》及有关材料。教学事故认定的工作方式是组长主持下的合议制。
(二)教学事故认定的一般程序是:
(1)教学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故举报后,应及时对教学事故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在接报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发出《教学专项工作表》;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学专项工作表》后须及时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调查结果以及事故认定、处理建议报教学教务处;
(3)教学教务处收到《教学专项工作表》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初步核实审查、将初步核实审查意见填写于《教学专项工作表》,并及时报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4)教学教务处等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结论,及时按照教学事故的处理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院外聘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件同样适用于外聘教师。
第三十条本文件由教学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