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是学院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按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实训室(基地)功能及任务
第二条 本校内实训室(基地)是指由高职各系(部)根据专业实践实训要求建立,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或以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为主的实践实训场所,不含体育运动公共场地。
第三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比赛、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等,逐步发展成为培养职业技能人才实践能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参与制定跟岗或顶岗实习计划、实训教学大纲、参与或组织编写实训教材等。
2、按照专业和课程标准要求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3、进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4、承担双师型教师培训。
5、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
6、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及劳动意识的养成。
第五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校内实训室(基地)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各系(部)主任负责制。学院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全院实训室(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教学教务处负责实训室(基地)建设的协调管理,后勤保卫处负责实训仪器、设备、设施资产管理,人事处负责实训人员的配备,后勤保卫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各系(部)主任主持本部门实训室(基地)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分管教学副院长总体负责全院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教学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全面掌握全院实训教学动态。负责统筹安排实训教学任务和项目,组织制订实践教学教材及其它实训教学资料的建设、管理和检查。审核各系部的实训室(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参与实训室(基地)建设论证和审核采购计划,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各系(部)负责制订本学院的实训教学计划,安排实训教学项目,建设实训资源库,并对实践教学进行管理,负责组织本系实训室(基地)承担的对外培训,制订年度实训室(基地)建设预算,负责组织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的论证、实施、评估及改进。后勤保卫处负责学院实训设备的资产管理、报损、报废、转移等登记管理工作及配套设施的保障维护工作,负责实训室(基地)水电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人事处负责实训人员定岗定员、职称评审等工作。后勤保卫处负责学院实训室(基地)的防火、防爆、放盗、防事故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训室(基地)视规模大小,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实训室(基地)的运行管理与设备管理。
第九条 各系(部)须制定本单位实训室(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学院统一要求制作《实训室(基地)简介》,张贴于实训室(基地)外墙。
第四章 校内实训室(基地)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的发展规划与建设,应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布局、功能定位,按照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远期和近期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训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要按专业大类群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训基地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训基地要求能面向一个以上专业群开展教学、教研科研和服务社会。要加强与社会和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十三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建设纳入学院总体规划之中,每年度10月31日之前,各系(部)提交下一年度实训室(基地)建设计划表,用于教学或者学生技能比赛的设备采购也要纳入预算,没有纳入年度预算的实训设备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的发展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按照“立项调研、立项申报、立项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的项目程序管理。各系(部)对每一个实训室(基地)建立档案,将实训室(基地)建设及后续升级等所有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由各系(部)制订可行性实施方案提交教学教务处,教学教务处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专家对实训室(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召开论证会,与会委员达成一致意见,院党委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纳入第二年财务预算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系(部)负责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跟踪,并按照项目建设周期,接受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各系(部)组织包括财务处、教学教务处、后勤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各系(部)应该按照验收小组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再次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校内实训室(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承担饱满的实践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
(2)具有完成面向一个以上专业的教学、教研科研和服务社会任务所需的基本实训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完整的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及实训教学大纲。
(4)具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 新的实训室(基地)投入运行后,各系(部)应每三年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使用率、对不同专业的相关度(对某专业三年承担实践教学总人次、总学时),创造的经济收益等,向教学教务处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连续三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训基地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训室(基地)的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学院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改造,各系(部)要考虑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要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使他们素质提高,适应专业技术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校内实训室(基地)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训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对外服务的实训室(基地),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对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校内实训(基地)设备有更新、报废等变动情况,各管理单位须及时更新《实训室(基地)简介》并张贴。
第五章 校内实训室(基地)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后勤保卫处是校内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系(部)的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各系(部)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各实训室(基地)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或悬挂在实训室(基地)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实训室(基地)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训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训室(基地)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训室(基地)工作、学习。
第二十八条 实训室(基地)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各实训室(基地)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三十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训室(基地)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实训室(基地)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清理桌面、地面,清除隐患;剩余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实训室(基地)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许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学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教务处负责解释。